请求结婚彩礼返还如何处置?婚姻法讲解二对返还彩礼作了规定,彩礼返还的情形主要包含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未一同生活的、给付彩礼致使生活困难等。本文为你详细介绍关于结婚彩礼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办理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什么是彩礼
所谓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肯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以后结婚的订结婚典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因此,彩礼一般拥有以下几个特征:
该地有给付彩礼的风俗,结婚以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
从给付资金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资金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总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重压而不能不给。
彩礼给付、同意的主体总是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含男方及其爸爸妈妈兄姐,同意方同样包含女方及其爸爸妈妈等近亲属。
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日常,总是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的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极少。
2、彩礼问题如何处置
依据《婚姻法讲解》)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状况:
一是没形成的,彩礼应当返还;
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需要返还,只不过在有特殊规定的状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他们。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一同生活的,或者当初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
这是由于: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总是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备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他们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假如已经登记结婚,但没一同生活,实质性的两性生活并没开始,双方没打造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些女方还存在借助彩礼骗婚的状况,譬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需要离婚,有些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假如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根据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状况即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3、“生活困难”如何的认定
《婚姻法讲解》)第10条第1款第项规定:“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合的帮忙”,《婚姻法讲解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讲解为“根据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保持当地基本生活质量”,故从婚姻立法的想来看,《讲解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致使给付人没办法保持当地最基本生活质量为首要条件,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忙。
3、诉讼中彩礼给付、同意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因为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当分为两种状况:
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并在离婚诉讼中需要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质给付人、实质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质给付人与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因为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个人所用,也大概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礼的实质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质的权利义务状况,也有得真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