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安经人介绍与同村一名女年轻人小丽打造恋爱关系,并于当年5月在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然而,结婚以后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发生了纠纷。经当地乡镇司法服务所职员调解,双方于8月签下离婚协议书。签下协议后,刘平安外出打工。一年将来,刘平安在上海打工时又结识了一名女年轻人,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小丽听说此事后,随即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刘平安是不是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司法所调解的离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刘平安在未与其合法老婆解除婚姻的状况下,又在外与别人结婚,已构成重婚,应依法追究刘平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建议觉得,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别人结婚,但本案中刘平安并不了解他还在受前一婚姻关系的约束,刘平安没重婚的故意,也没有过失,所以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依据国内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客观上需要有重婚行为,即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方法获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一同生活的事实婚姻;2、没配偶的人,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规定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别人结婚,司法所办理离婚办理手续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只不过在办理离婚的程序上不合法而致使离婚无效。本案刘平安在整个事件的进步过程中都“觉得自己是已离婚的”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据题意,刘平安并不了解离婚证无效,也就是说他觉得自己已离婚了。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风险有轻重大小之分。依据刑法规定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未必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紧急,风险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刘平安的行为即便欠缺一些离婚上的形式要件,一定量上,或者说客观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但远没达到犯罪的程度,并不具备社会风险性。当事人自愿离婚,后签订了合法的离婚协议书,因为程序缘由致使离婚无效,但刘平安在自觉得离婚的基础上与之结婚,无主观故意,没什么社会违害,不应认定为犯罪。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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