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不可以以偏概全,应视状况而定。依据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是保证人之间有约定。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如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份额,一方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需要其他保证人根据约定分担份额;如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一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一般视为份额相同,就债务人不可以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之间平等地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
二是保证人之间无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各保证人未约定相互追偿且未约定承担连带一同担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债务人不可以清偿的部分,需要其他保证人根据比率分担。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