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运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由获得营运资格的营运人所从事的商业运输的行为,一般具备以下特点: (1)公共运输的服务对象具备不特定性。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平时工作和生活,具备公益性的一面。 (2)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有专门的运输许可。 (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拟定了固定的路线、时间和价格。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这种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当然,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姥爷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意拟定的,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如价格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的首要条件下,考虑到国内的实质收入情况而拟定的,并且还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赞同。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通常都是格式化的。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是什么原因因为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备垄断性质,与运输事务的频繁发生。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在事实上是不可能协商的。但,只有公平合理并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为了预防公共运输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进步,公共运输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国家运输主管部门的审察批准。所以通常来讲,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国内的国务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都拟定了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加以规范。 因为公共运输的特殊性,本条规定明确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即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能拒绝旅客、托运人一般、适当的运输需要。这里的“一般、合理”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第一,在不同状况下,其内涵是不一样的。第二,判断是不是为“一般、合理”,不是依单个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最后,这里的“一般、合理”意味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能对旅客或者托运人实行差别待遇。假如旅客、托运人的运输需要不是“一般、合理”的,则承运人有权拒绝。假如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免除其强制缔约义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